期-货公司增资潮持续|期-货公司设立条件解读

发布:2019-08-09  
期-货公司增资潮持续|期-货公司设立条件解读
券商系期-货公司“增资潮”持续 中信期-货将获近20亿“输血”
又有期-货公司增资!近日,中信证券(600030)发布会议决议公告,据公告显示,《关于对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获通过,同意对中信期-货增资人-民币19.95亿元,即将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05亿元增至人-民币36亿元。对于增资的目的,中信证券表示,增资主要用于提升中信期-货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 3 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z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 3 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二)信誉良好,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 3 年的情形。间接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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