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具体规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一、CSR条例适用对象: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香港公司,包括已注销的香港公司。
二、符合公司重要控制人条件:(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 5 个条件中的 1 个或以上条件,即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 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 25%以上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 4 个条件中的任何 1 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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