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如下是中国人才网给大家整理的全文内容,一起来关注下。2014年1月10日,外管局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号文”),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由10万美元提升至300万美元,且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并不需要事先取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并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期的限制。 2015年2月28日,外管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13号文”)。根据该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可直接到指定银行(而非外管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外管局将通过指定银行来间接管理外汇登记工作。境外机构再投资的外汇备案要求也被取消。该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境外投资备案的办理程序 1、企业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开展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3、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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