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发改委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用汇金额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2、审批时限 国家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核准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4)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若确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将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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