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1、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发改委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用汇金额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2、审批时限 国家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核准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4)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附则 各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境外投资的引导和服务,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10月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21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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